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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6 17: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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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文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彩虹诉被告蒯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桥立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斑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霍尔果斯易桥快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易桥立信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霍尔果斯斑马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盈睿: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青松诉被告刘盈睿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晓林(340103198203032512):原告安徽钢韬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晓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微钢韬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及利息222169.82元(其中钢材款本金为172287.52元;二被告侯晓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钢韬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05336.8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钢韬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4元,由原告安徽钢韬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由被告侯晓林负担75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侯晓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2)皖0103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徐翠兰诉被告张玉琼、被告高文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宗平:本院受理原告许进、孙亚君与被告徐雄、孙励筠、第三人胡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寿树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请申请书、补充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南巨宝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隆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巨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49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926.37元(详见计算清单,以欠付款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直至计算至全部款清时止),以上暂共计165920.37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勇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兆晖: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自飞与被告苏兆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骏:本院受理原告吴锋与被告鲁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冬冬:本院受理原告赵传亮诉被告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其马:本院受理原告陈胜明诉被告汪其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祖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晓磊:本院受理原告谢文娟诉被告丁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文娟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谢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68元由被告丁晓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明浩:本院受理原告梅文娟诉被告钱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原告梅文娟各项损失127998.8元;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付原告梅文娟各项75721.62元;三、驳回原告梅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119元、原告梅文娟负担4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钱明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2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227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止,此后以5822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 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622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

  本人汪先广, 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伏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汪先广

2022年8月12日

声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受理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于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现声明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声明人: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