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嶚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4116090W,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
法定代表人:桂少青,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7月25日,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履行本院(2017) 皖1503执1850号执行案件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通知了六安长城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 皖15民终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2016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4日按照年利率10. 005%计算;2017年3月5日至本清时止则按照年利率14.007%计算)。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查明被申请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有效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7) 皖1503执18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2009年9月7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早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徐正祥诉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亚龙(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0419840922****)、王熙熙(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0319920201****)、赵黎娟(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0419591229****)、周萍(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0219660815****):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忠与被告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偿还李志忠借款本金27万元,并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7280元);2.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 3. 请求确认李志忠对李亚龙、王熙熙、赵黎娟、周萍提供的违约蜀山区泉山路107 号御安西苑5幢1001室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中和迟延履行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吴慧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刚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张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52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高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70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孟磊:本院受理原告宋君诉被告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君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孟磊偿还货款49389.67元。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 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其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华诉被告安徽乐其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治华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1657 元;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自2020年12月5日起按每月1000元计至给付之日的租金损失;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4、由被告承担两次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昆仑中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63916.9 元; 2.支付违约金38000元(2020年元月至2022 年6月,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5.5%);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孔凡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业海诉被告孔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垲煜: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学艺诉被告瞿垲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中良: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金金诉被告张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海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芮沧: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国海与被告芮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芮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国海借款本金1067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6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原告谢国海负担152元,被告芮沧负担243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芮沧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芮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福堂、孙武英与被告安徽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金胜与被告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大伟、陈磊: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孝娟与被告邹大伟、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家全与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王栓: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大东与被告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王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陈: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兴龙与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 民初1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正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伟与被告刘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4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宜春、葛茂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昆伦与被告葛宜春、葛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丁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光海归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能国: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来权便利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费用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牧成亮:本院受理原告徐正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6500 元及同等银行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