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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8 15: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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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光丽: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兆田起诉你(2022)皖0121民初4199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孩子陈明星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每月底支付一次,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丽娟、顾正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娟、被告顾正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1303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实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宏实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标诉被告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高继乐、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名藕: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昌明与被告汪名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705 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李友林:本院受理原告汪寿年诉被告李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荣相国与被告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荣相国借款本金10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98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4218元,由被告余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大凯: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魏大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大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82703.5元及利息(利息以827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魏大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08元,由被告魏大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珍与被告董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董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珍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2年4月2日起,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董友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林洋诉被告黄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坚茂:本院受理原告郑宏茂与被告周坚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皖0706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坚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宏茂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该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周坚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瑞明、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少东诉被告张瑞明、合肥市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50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君东:本院受理原告沈子应诉被告时君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正江:本院受理原告吴清涛诉被告邵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698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木、刘永玲:本院受理原告董长城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强成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长城太阳能设备施工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长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原告董长城负担706元,被告强成木负担25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强成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庞瑞金(居民身份证号码: 342423199012295019 ):本院受理原告李好强与被告庞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8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