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8月1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9 13:47:37
点击下载: 2022年8月19日公告

2022年6月29日,本院根据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省鹏来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省鹏来商贸有限公司已查明负债金额为4713157.33元,名下无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不具备重整、和解可能,符合法定破产宣告的条件,且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9日裁定宣告安徽省鹏来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徽省鹏来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霍邱县人民法院

  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凤阳县长发矿业公司合并破产纠纷一案,根据债务人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18)皖1502破5号-8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自2022年8月9日起对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破产管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尤良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0706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义安区人民法院顺安法庭(顺安镇政府五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吴毅荣:本院受理原告万军伟诉被告吴毅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毅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军伟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吴毅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保(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611250315)、安徽甄味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40100MA2MYJ4N1X):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保、第三人安徽甄味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安徽甄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原告合肥昱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 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2)皖0103执694号执行裁定书;2.判令追加被告李永保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院0103民初字15446号民事调解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34287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李永保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道玉、王庆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张道玉、王庆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道玉、王庆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06. 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以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张道玉、王庆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张道玉、王庆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司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司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000元;二、黄司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 年3月28日起以垫付款项4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箅至款清时止,自2019 年6月26日起以垫付款48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2元,由黄司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收到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有关材料,如你公司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受理。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