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树下乘凉被撞伤,肇事车辆无法查清,路过三车皆有嫌疑,如何划分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老人向泾县法院起诉,要求案涉三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6836.06 元。泾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案涉三辆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判决三车承担连带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7月19日上午10时41分,原告蒋某将手扶小推车停放在某路段道路左侧树阴下,其在树阴下休息,手扶小推车右侧前部与一对向运动的黑色客体发生接触,导致蒋某腿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因无法确定事故具体成因,泾县交警大队结合监控、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证明书,证明案发时,只有张某驾驶的“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汪某驾驶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吴某驾驶的“现代”牌小型轿车经过事发现场。
另查明,张某、吴某驾驶的车辆均在人寿宣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汪某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南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事故发生时,只有案涉三辆车经过事发现场,虽然不能确定具体是哪一辆车造成案件事故,但亦不能排除任何一辆车为非肇事车辆,所以三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案涉三车辆不能举证证明与原告蒋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三车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人寿宣城公司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51090.64元,人民财险南京公司赔偿蒋某各项经济损失25545.32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寿宣城公司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璐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