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8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24 15:32:31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61T28J3015529、车牌号为川A91XK4)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61T28J3015529、车牌号为川A91XK4)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61T20H3093586、车牌号为川A70K0Q)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61T20H3093586、车牌号为川A70K0Q)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61T20H3090705、车牌号为川A19P9T)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61T20H3090705、车牌号为川A19P9T)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432T9H3060954、车牌号为川A65WF6)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432T9H3060954、车牌号为川A65WF6)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3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33T28J3025840、车牌号为川A44QZ1)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33T28J3025840、车牌号为川A44QZ1)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3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33T27J3025019、车牌号为川A94TZ2)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33T27J3025019、车牌号为川A94TZ2)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4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33T25J3025858、车牌号为川A30QU4)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33T25J3025858、车牌号为川A30QU4)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3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332TXH3060402、车牌号为川A6V36Y)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332TXH3060402、车牌号为川A6V36Y)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16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DC6332T5H3065992、车牌号为川A02UL2)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DC6332T5H3065992、车牌号为川A02UL2)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16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BEMDAFC9HZ186879、车牌号为川AC4S37)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BEMDAFC9HZ186879、车牌号为川AC4S37)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73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BEMDAFB4HZ180057、车牌号为川A04BE7)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BEMDAFB4HZ180057、车牌号为川A04BE7)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6T7824Z4JN061711、车牌号为川A6BZ04)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6T7824Z4JN061711、车牌号为川A6BZ04)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6T7824Z3JN036279、车牌号为川A7J4D0)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6T7824Z3JN036279、车牌号为川A7J4D0)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FMAP86C4H0319071、车牌号为川A2E6N0)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FMAP86C4H0319071、车牌号为川A2E6N0)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FMA180C4J0114897、车牌号为川A8N7Y4)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FMA180C4J0114897、车牌号为川A8N7Y4)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7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GBH12E0XHY530485、车牌号为粤T8503T)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GBH12E0XHY530485、车牌号为粤T8503T)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5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ZWADAGB0HB384185、车牌号为粤T78V85)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ZWADAGB0HB384185、车牌号为粤T78V85)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1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VHFC7634K6000801、车牌号为粤T9958A)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VHFC7634K6000801、车牌号为粤T9958A)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VHFC1665H6037453、车牌号为粤T7809J)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VHFC1665H6037453、车牌号为粤T7809J)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SVX225N6H2036975、车牌号为粤T9308J)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SVX225N6H2036975、车牌号为粤T9308J)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SGKE54A6JW009590、车牌号为粤T10888)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SGKE54A6JW009590、车牌号为粤T10888)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1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SGKB52H2JW126267、车牌号为粤T2524Y)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SGKB52H2JW126267、车牌号为粤T2524Y)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4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SGKB52H1HV068037、车牌号为粤T6065S)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SGKB52H1HV068037、车牌号为粤T6065S)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S5A3ABE6HD081453、车牌号为粤T5892H)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S5A3ABE6HD081453、车牌号为粤T5892H)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4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S4ASJ2E6HA705048、车牌号为粤T99V25)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S4ASJ2E6HA705048、车牌号为粤T99V25)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MGBC1C53H1023544、车牌号为粤T5007T)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MGBC1C53H1023544、车牌号为粤T5007T)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35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MGAC1G56H1A84539、车牌号为粤TC505Q)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MGAC1G56H1A84539、车牌号为粤TC505Q)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GBH12E01HY512165、车牌号为粤T5651V)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GBH12E01HY512165、车牌号为粤T5651V)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96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MGAC1G55H1226506、车牌号为粤T5153N)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MGAC1G55H1226506、车牌号为粤T5153N)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GB82AE09HS015004、车牌号为粤TA727U)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GB82AE09HS015004、车牌号为粤TA727U)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9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MGAA1358J1328173、车牌号为粤T9532M)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MGAA1358J1328173、车牌号为粤T9532M)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8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GB652E02JS008065、车牌号为粤T8967N)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GB652E02JS008065、车牌号为粤T8967N)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5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MGAA132XH1311195、车牌号为粤T23699)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MGAA132XH1311195、车牌号为粤T23699)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3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BERCADB8HX081068、车牌号为粤T8261E)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BERCADB8HX081068、车牌号为粤T8261E)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6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L66HAB03HB128461、车牌号为粤T19292)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L66HAB03HB128461、车牌号为粤T19292)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48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J8F3D5H2HE021127、车牌号为粤T3667P)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J8F3D5H2HE021127、车牌号为粤T3667P)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BERCADB6HX083210、车牌号为粤T7273W)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BERCADB6HX083210、车牌号为粤T7273W)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9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BERCADB6HX083174、车牌号为粤T9953Z)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BERCADB6HX083174、车牌号为粤T9953Z)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6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登记在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名下机动车(车架号为LHGGM6634G2029044、车牌号为粤T97V61)所有权归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二、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机动车(车辆车架号为LHGGM6634G2029044、车牌号为粤T97V61)过户登记在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96元,由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 500594291764Y,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健康村。

  法定代表人:费本芳,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履行本院(2021)皖1503执2300号执行案件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22)皖1503破6-1-1号民事裁定,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4116090W,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法定代表人:桂少青,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7月25日,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履行本院(2017)皖1503执1850号执行案件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2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22)皖1503破9号民事裁定,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敏:原告艾家翠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705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鲁传青: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0734. 09元及该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31226.43 元从2015年7月18日起算,26218.99元从2015年8月8日起算,21741.16元从2015年9月9日起算,23152.92元从2015年10月11日起算,21046. 31元从2015年11月10日起算,19632.34元从2015年12月11日起算,27715.94元从2016年1月8日起算);

  二、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54000 元及该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鲁传青、孙三子、潘荣兵、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传青、孙三子、潘荣兵、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鲁传青、孙三子、潘荣兵、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鲁传青: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70113. 17元及该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4818.48 元从2016年2月14日起算,18790.85元从2016年3月8日起算,21027.35元从2016年4月8日起算,24058.66元从2016年5月7日起算,20264.4元从2016年6月4日起算,22515. 56元从2016年7月4日起算,26307.55元从2016年8月8日起算,21029.61元从2016年9月6日起算,21014.43元从2016年10月2日起算,26292.63元从2016年11月7日起算,20266.09元从2016年12月4日起算,2418619.2元从2017年1月3日起算);

  二、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5000 元及该款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鲁传青、孙三子、潘荣兵、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传青、孙三子、潘荣兵、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0元,由被告安徽运通船务有限公司、鲁传青、孙三子、潘荣兵、铜陵市百通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龙邦家居有限公司、丁菊芬、王思通、古名星、丁丽华:本院受理原告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龙邦家居有限公司、丁菊芬、王思通、古名星、丁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 皖0706民初2472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资金7235145.12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龙邦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丁菊芬、王思通、古名星、丁丽华对被告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龙邦家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全部费用。因你公司不在登记地址办公、你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叶飞(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7909064510):本院受理原告尹成松与被告叶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尹成松请求判令:1.请求叶飞向尹成松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366288.9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LPR的4倍计算至款清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叶飞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杨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决婚生女张籽杨由原告抚养,并支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汪向荣:本院受理原告牧来宝与被告汪向荣、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牧来宝运输费189950元及利息损失(以1899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起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牧来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99元,由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

  法定代表人:熊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大岭村李大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C4D7E。

  法定代表人:王务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裁定受理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5日,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军、付吉琼: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恩泽与被执行人江浩、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我院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王军和共有人付吉琼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三郢路6号丁香家园三期5幢1604室[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02746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02745号]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价格为1507168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