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欧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巫贤法、潘华、赵太喜、周勇、周军、周民、汪云、徐莲华:原告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安徽铜陵欧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77730.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256. 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33665.8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34406.87 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34287. 0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1945114. 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安徽铜陵欧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费28800元;
三、安徽铜陵欧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7773. 06元;
四、巫贤法、周勇、周军、潘华、赵太喜、周民、汪云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抵押物铜陵市龙潭新村9栋102室、万锦新城3栋304室、铜庄四区12栋303室、丽景花园城1栋406室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 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7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安徽铜陵欧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巫贤法、周勇、周军、潘华、赵太喜、周民、汪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徐明瑞:原告张仁怀与被告徐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仁怀货款16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66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银辉:本院受理原告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2、请求被告就上述款项自2021年12月2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2022年5月12日利息合计为1467.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0月2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未治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未治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未治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41068.61元、利息2144.8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41068.6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未治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 元;三、如被告未治青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未治青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23幢307室[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33490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23223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88元,由被告未治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胜、张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张德胜、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 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德胜、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050925.33 元、利息36066.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1050925. 3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德胜、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被告张德胜、张梅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德胜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2幢6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合瑶81201666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7)合不动产证明第0072058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258元,由被告张德胜、张梅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1035122. 08元、利息2332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35122.0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被告郑静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被告郑静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C幢5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合瑶81201412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127905 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6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06元;由被告郑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圣太群、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李德、圣太群、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德、圣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788112.64元、利息3934.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788112.6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德、圣太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德、圣太群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德、圣太群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32元,由被告李德、圣太群、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340880. 7元及利息(利息以340880. 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被告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对被告甘先玉、甘世财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99号广和花园5幢1403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20012989 号、皖( 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200129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0008454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6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66元,由被告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祖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久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祖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守权、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军诉被告陶守权、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强成木、刘永玲:本院受理原告董长城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迅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强成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长城太阳能设备施工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长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原告董长城负担706元,被告强成木负担2560元,公告资800元,由被告强成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明森: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四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明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0706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顺安法庭(顺安镇政府五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良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涡阳县蒋程医学出生证明遗失,证号:L340178765,现声明作废。
安徽省涡阳县蒋晓涵医学出生证明遗失,证号:L340129951,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