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 皖1503破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钱澄澄(340103 198603073014):原告胡魁银与被告钱澄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澄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魁银装修款150000元及利息(以欠付装修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胡魁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钱澄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2) 皖0103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敬与被告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章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青与被告胡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达明与被告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5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班文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班文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5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亚鹏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汇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韩铁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韩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向东与被告陈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关于“登鼎”案
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资金
清退公告
被告人焦玉龙、郑冬冬、江捷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简称“登鼎”案)涉财产部分已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工作。为维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按统一的比例进行清退,自公告发布十日后开始发放。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按本院(2019)皖0811刑初188号生效判决确定,资金清退须由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联系电话为0556-5939987。未经该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集资参与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携带有关投资证明资料到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经侦大队进行信息核实登记,信息核实登记电话为0556-5801920,联系人舒波警官。超过七日期限未进行核实登记,后期将不予处理。特此公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