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家胜:原告田亚南与被告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家胜、曹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8248号,本院已经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家胜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家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运来: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美云、凌国庆、李运来、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凌国庆、李美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97290.87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详见附表。已支付保证金42400元应相应扣减);二、被告李运来、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80元,公告费1600元,合计14280元,由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40元,凌国庆、李美云、李运来、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140元。被告凌国庆、李美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中车庆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顺刚:本院受理原告荀长芹与被告樊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317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875元(以123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以上1、2两项合计人民币1319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7日下午14时决。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俊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许俊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许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0121.72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为14398.3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94元,由许俊杰负担1930元,公告费800元,由许俊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2022)皖0706民初2557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2022)皖0706民初2556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2022)皖0706民初2553号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力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航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力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合张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769.0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俊诉被告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中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光俊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尚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杰、邹小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兰诉被告王伟杰、邹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艺、丁卫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炳芬诉你们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大伟:本院受理原告严心雨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礼、方莹:本院受理原告冯凯诉你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1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