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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02 14: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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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仕顺与被告江苏颐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街新兴园艺有限公司、合肥万科瑞益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油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本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油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香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徽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1015****):本院受理原告徐宁与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宁借款本金299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两项合计3990000元;并自2021年12月2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2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顺延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39600元,由原告徐宁负担80元,被告牛卫国负担39520元;牛卫国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徐宁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左邻右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天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梧恒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苯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左邻右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5504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8.7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55046.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左邻右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左邻右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皖0103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5125.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9.0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55125.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天沙贸易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天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9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皖0103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梧恒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929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75.3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69290.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梧恒贸易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梧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22)皖0103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苯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51272.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3.74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51272.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市苯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苯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及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金时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奇水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耀禛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皖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518号、(2022)皖0103民初10519号、(2022)皖0103民初10520号、(2022)皖0103民初105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文铭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诚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云梧投资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徽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522号、(2022)皖0103民初10526号、(2022)皖0103民初10529号、(2022)皖0103民初10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鑫奇皖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欣福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公司、合肥睿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517号、(2022)皖0103民初10525号、(2022)皖0103民初10528号、(2022)皖0103民初10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得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敬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527号、(2022)皖0103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俊品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韬宇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530号、(2022)皖0103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苗:本院受理原告伍玉木与被告张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运生与被告蔡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蔡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运生借款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能:本院受理原告何品星与被告季宏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季宏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何品星租赁费用231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23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诉被告夏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263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凌国胜、陈士华与被告彭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国胜、陈士华劳务费用13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1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彭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健、戴国策、洪颖:原告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

  一、王健、戴国策、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98745.62元及截至2021年7月25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0032.06元;此后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戴国策、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代偿款298745.6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时止;

  三、王健、戴国策、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变卖、拍卖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齐仙西区步行街14号网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7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王健、戴国策、洪颖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斌:原告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

  一、张斌、陈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20156.5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22015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张斌、陈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代偿款220156.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时止;

  三、张斌、陈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9993元;

  四、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变卖、拍卖铜陵市友好新村12栋602室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张斌、陈永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吴爱军:原告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

  一、吴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2081.01元及截至2022年3月15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0330.37元;此后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

  二、吴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700元;

  三、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变卖、拍卖铜陵市杨东新村34栋502室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4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吴爱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许晨镐遗失身份证,号码为:34030319970208103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