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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05 17:44:30
点击下载: 2022年9月5日公告

高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徐翠兰诉被告张玉琼、被告高文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 )皖0111民初8150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徐翠兰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明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周明富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寿: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王寿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侠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赵侠冰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茂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孙茂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秀松:本院受理原告王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70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锦与被告胡秀松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王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徐陈:本院受理原告朱先年与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4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泰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祥宇烟酒商行与被告安徽泰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泰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庐阳区祥宇烟酒商行支付货款140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祥宇烟酒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泰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8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谢宁玉诉被告安徽汇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皖01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原告谢守玉对上述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2)皖01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共同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八万元;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将在答辩期满后将上述四案的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地精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尧、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标与被告程尧、长江陆水枢纽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力、方英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家胜:本院受理原告方正与被告方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 民初10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利:本院受理原告崔文凭与被告张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伟龙诉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守权、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诉被告陶守权、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军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良芹与被告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A78C4T)于2022年7月13日经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清算,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叶齐、王振哲、张军、李乔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我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人:王振哲,电话:17856284909,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财富广场A座1203室。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在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2年9月5日

公告

  徐根苗(律师执业证号: 13401201210951667) 因未完成2021年度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不得以本所或本所执业律师的名义从事律师业务。其以执业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均与本所无关。

  特此公告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