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一些不法分子“敏锐”地嗅到“商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谋取非法利益。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院首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判处被告人卯某杰、卯某均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卯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犯罪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刘某研发“综合获取工具”、“下载一条龙”等软件,该软件具有通过侵入全国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自建数据库平台,下载电子图书的功能。期间,刘某从高校图书馆数据平台下载60T电子图书数据。2017年9月,刘某将上述“综合获取工具”、“下载一条龙”等软件以19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卯某杰、卯某,并将上述60T电子图书数据赠与卯某杰等人。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卯某杰、卯某非法侵入国内高校图书馆馆藏数字化自建数据库平台,利用从被告人刘某处购买的软件非法下载电子图书。截至案发,侦查机关在卯某杰20个百度云盘查获总量约384.9T电子图书数据。后被告人卯某杰、卯某通过发展下线代理及其在淘宝网注册淘宝商店销售非法获取的电子图书,被告人卯某杰销售电子图书累计非法获利167729元,给付被告人卯某分成13374元,被告人卯某杰违法所得154355元;被告人卯某销售电子图书及分成累计违法所得98406元。2020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卯某杰时将其传唤到案,在接受讯问时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卯某归案后,在接受讯问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卯某杰、卯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刘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综合被告人卯某杰、刘某、卯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数据,数据泄露、数据贩卖等犯罪现象层出不穷,数据安全漏洞已经成为阻碍数据资源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宣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刑事司法裁判规范网络数据应用行为。在此,提醒各企事业单位及公司应提高数据安全意识,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安全防范,定期修补安全漏洞,加强安全管理;公民个人应警惕个人信息数据泄露,同时自觉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数据,否则将触及法律红线。(金松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