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吉春:本院受理原告丁玉翠诉被告段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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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顺: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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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瀚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子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瀚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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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重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国瑞诉被告合肥重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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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陈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23658.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65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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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玲: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曹玉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曹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97344.26元、保险费1976.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7344.2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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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44966.84元、保险费86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966.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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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海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刘海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62505.79元、保险费1167.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2505.79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4.8%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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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其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其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徐其均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1401室房屋,平均询价金额为194709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贺梅、宋强诉被告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吴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中其:本院受理原告胡明月诉被告牛中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申柱:本院受理原告黄莉诉被告廖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成千:本院受理原告李德主诉被告杨成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宇、黄文文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武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胜龙、王利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被告安徽武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胜龙、王利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晏阔、徐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南与被告晏阔、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贤红、邹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许道凤与被告李贤红、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末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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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刘小曼:本院受理的原告阮胜权与被告江龙与第三人刘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本院受理原告沈志炜与被告朱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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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磊:本院受理原告郭本谦与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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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公告
李松:经我司财务核查:你于2014年11月17日缴纳1万元购房定金,于2014年11月21日缴纳首付款51917元,2014年12月8日收到银行按揭款419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80917元。
我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做出(2017)皖0303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载明“你应向我司支付违约金59991.7元,我司代付之贷款35931.62,共计9592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公告费共计1714元。以上本金合计为97637.32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另上述判决生效后,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浦发银行分9次从我司保证金账户扣除资金共计434647.47元,加上判决载明我司代付之贷款35931.62元,合计我司代李松付贷款共计470579.09元(35931.62+434647.47)。
2019年6月5日产生执行公告费390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现抵销你在我司款项61917元,你还需支付款项(470579.09+59991.7+1714+390-10000-51917-419000)51757.7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付清。
蚌埠鹏欣水游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9月9日
更正公告
我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安徽法制报》第3版刊登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关于蚌埠市众鑫饲料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现将“担保人”一栏更正为“尹佼、陈希文、张玲玲、李军”;抵押物4.蚌埠市锦绣苑小区沿友谊路门面[2号-3号楼]1号商铺建筑面积更正为203.26平方米。
特此说明。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