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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 养父母也可向成年养子女索要生活费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14 16:26:06

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将养子从6岁抚养成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彼此水火不容,甚至如今已经80高龄的我们根本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请问我们能否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支付日后的生活费?

读者:顾正平 

顾正平读者:你们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支付日后的生活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如果同意,则双方可以就此达成解除协议。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或者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内容不认可,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且无论是养父母还是成年养子女,均享有提出解除的权利乃至诉权。另外,你们有权向养子索要生活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