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广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时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时广军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共计1254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 ; 2、驳回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振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振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甘振兵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共计7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6月15日起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款清时止) ; 2、驳回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冀怀胜与被告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冀怀胜货款16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未偿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清之日); 2、驳回原告冀怀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亚成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袁自成、袁超、杨正轩: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凯顺钢架租赁部诉被告合肥百盛架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安徽亚成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袁自成、袁超、杨正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友一、谢泽睿、陈羽洁、郑时瑞、秦荣轩、许筱沐、汪佩琳、简恩赫、简子骁、王瀚贤、焦晟祺、宋保杉诉被告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十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6381、6382、6386、6388、6392、6393、6396、6398、6399、6401 号十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自成、袁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文、安徽百盛架业有限公司、袁自成、袁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安祥(曾用名周小红、周平、周毛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召兰诉被告周平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张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47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童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9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何后松:本院受理原告林学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共计10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