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工相识、相恋、同居,未领取结婚证便产下一子,之后“一拍两散”,非婚生子女能否索要抚养费?近日,旌德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并成功调解。
2008年,林某与石某在广东打工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09年11月,石某产下一子。2012年,石某欺骗林某说要回广西家中照顾母亲,之后再也联系不上,期间,也从未给付过孩子抚养费。2022年8月,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某承担孩子抚养费。
审理中查明:石某离开广东后,又另嫁他人,目前在旌德生活,且已生育2个子女,家庭负担较重,经济状况不好。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石某自2022年9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300元至十八周岁止(2027年10月),该款项由石某每月20日前通过微信支付。至此,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圆满解决。(吴利民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