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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9-30 14: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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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磊:原告徐金龙与被告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宣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金龙借款本金75817.78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581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徐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杨: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海与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志海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4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朱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王杨负担。朱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预交的受理费;王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拒不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路路: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静诉被告周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亲清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虎诉被告安徽亲清政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孝青、曹玉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如与被告吕孝青、曹玉勤、王军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本院审理的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指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为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向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156号3楼,邮政编码:246003,联系人:黄律师13905560639、查律师189569998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召开将另行公告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维林(身份证号码340103197812292550)、虞善霞(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1112672X):原告汪水龙与被告孙维林、虞善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水龙支付材料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欠付材料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55%标准,自2022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维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2)皖0103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宝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

  一、刘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贷款本金118143.25元及截至2022年5月6日的利息44968.01元;此后利息以贷款本金118143.25元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沃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元,公告费600元(凭票结算)由刘宝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韦东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韦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9640.83元;二、韦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1元,公告费520元,由韦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岳晓东、葛兴军:申请人六安市吉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晓东、葛兴军、徐根华、六安市金安区安置房建设服务中心、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申请人六安市吉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六安市友谊西苑二标段11#-19#楼、综合楼、地下车库脚手架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经本院依法审查,已受理此委托鉴定,并将委托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鉴定。为了充分听取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鉴定机构选择,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2)皖1502法鉴字第226号《委托鉴定受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七个工作日上午九时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20室对鉴定事项进行监定机构选择。逾期不到,视为你们放弃鉴定机构选择,法院将依法选择鉴定机构。同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十二个工作日上午九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依法进行现场勘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吴齐怀、吴国文、吴国武:本院受理原告孔彦诉被告吴齐怀、吴国文,第三人吴国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王作勤现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华丽和倪忠年全部债权本金、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全部权利及抵押权等从权利全部转让给程海琼,请华丽和倪忠年将上述债权本息全部归还给程海琼。

  特此通知。

王作勤

2022年7月28日

遗失声明

  何建萍,身份证号码:340802196010060026,遗失本人身份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