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瑢:本院受理原告孟小锁诉被告邹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天明、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本院受理原告余建国诉被告郑天明、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余建国医疗费91854元;二、驳回原告余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8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纲:本院受理原告蔡保林诉被告王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蔡保林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1元,由被告王纲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普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爱萍诉被告合肥普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93000元汇款;2、请求判令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利息并向原告支付,直至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永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车费用及违章费36000元,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17786.36元(从2019年3月23日以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四倍暂算至2022年6月6日,后期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共计59786.36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捷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澳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捷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李波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李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末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华旗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杨波、姜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小云:本院受理原告秦春才诉被告安徽徽食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小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正保: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求诉被告胡正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0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赖锡康、余正干、郝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锡康、余正干、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自成、杨正轩:本院受理原告周先元诉被告袁自成、杨正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自松: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柱诉被告王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秀丽、桑文才、安徽富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秀丽、桑文才、安徽富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3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国安:原告毕照永与被告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国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照永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62394.41元,之后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毕照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4元,由原告毕照永负担210元,由被告徐国安负担8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润加物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润加物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609.4元;2、驳回原告润加物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