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祝林芳与被告左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送达告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敏、钱兴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敏、钱兴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敏、钱兴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538980元及利息(以5389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95元,由被告姚敏、钱兴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凯、孙卫远、孙微、卫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前与被告孙凯、孙卫远、孙微、卫均华、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毅:本院受理的原告薛业贵、马利与被告李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洪伟、安徽三实百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荣先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爱萍与被告薛洪伟、安徽三实百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荣先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自由城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锐、李杨、安徽自由城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自由城娱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君澜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颍上县君澜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颍上县君澜娱乐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孙静(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703282020):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两笔货款共计152493.5元及利息共计8374.68元;(利息分别以120959.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以及以31533.7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INTHANONG MANH:本院受理原告裴学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裴学志与被告INTHANONG MANH离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红花: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5000元、借期内利息24360元及逾期罚息(2018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逾期罚息为77038元;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被告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张红花、计暅、郜贻新、郜元赛、乔俊、谢小兰、汪文莲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
四、驳回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9元,由被告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红花、计暅、郜贻新、郜元赛、乔俊、谢小兰、汪文莲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霍山县林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执行案件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7日作出(2022)皖15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霍山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公 告
安徽霍山县宜龙陶瓷工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执行案件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7日作出(2022)皖15破申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霍山县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清算公告
2022年9月2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2)皖15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申请;2022年10月7日,作出(2022)皖15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陈则佳律师为清算组负责人。
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现场申报地址:六安市人民医院东院区4号楼肿瘤治疗中心3楼申报办公室。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B座20层。
联系人:江律师13095512652、周律师18256966523。
六安市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