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年中案件评查(与邻市互评)中反馈的有关情况,宣城在组织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了《宣城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通报报告办法》。
《办法》着重于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保障受援人的知情权两个方面。《办法》规定,全市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向承办人所在的法律服务单位报告。《办法》对应当通报报告的事项内容,区别向受援人通报、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向所在单位报告进行了分类明确。《办法》还规定了承办人通报报告方式、承办人通报报告记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接报告记录要求、承办人通报报告记录表及法援机构接报告记录表附卷要求等。
下一步,宣城市将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监督管理,保证受援人知情权,将安徽省贯彻施行法律援助法促进法律援助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到实处。(宣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