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讯 装修中业主发现新购的房屋阳台存在缝隙,经反馈协商未果,业主一纸诉状将置业公司与该小区前后两个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修复墙体裂缝、支付因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损失,返还装修保证金。10月9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6年2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广德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从该置业公司处购买广德县某小区住房一套。2017年11月27日,李某对房屋进行了验收,签收了房屋验收单。同日李某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1000元和出入证费用45元。2018年2月,李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发现该房屋阳台存在裂缝,遂找到该置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未果。2022年该小区更换了物业公司。多次找寻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置业公司和该小区前后两个物业诉至法庭。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已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置业公司亦应向李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由于阳台东侧墙体内外均有裂缝,应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置业公司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诉请要求置业公司和该小区前后两个物业公司支付因阳台裂缝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损失20000元,虽未能对因裂缝无法装潢导致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阳台裂缝后即向置业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但该裂缝未得到及时修复,考虑到阳台占整个房屋的面积以及对居住环境的影响,法院酌定由置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李某诉请物业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1045元,系李某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可另行主张。依法法院判决置业公司及时修复李某房屋阳台裂缝并赔偿李某损失8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沈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