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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攀石受伤 餐馆担责六成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0-18 10:50:18

宁国讯 未成年人谢某随母亲到某餐馆就餐时,攀爬店门口石墩,不幸被石墩砸伤。谢某家人认为受伤系石墩的摆放存在安全隐患,遂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月12日,笔者获悉,宁国市法院前不久审理了该起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餐馆担责60%。

审理获悉,谢某受伤后,家人当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干中下段骨折、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酒店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人,对前来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餐馆购置雕塑石墩后,径直将其摆放在距地面有一定高度的门口两侧石台上,未安装固定,亦未在石墩前摆放安全警示等,致使来店就餐的谢某在玩耍中被石墩砸伤,餐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谢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故依法酌定餐馆赔偿谢某经济损失60%。餐馆不服上诉,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