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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有无继承权?法院最后这样判!
来源:王璐 阅读量:10000 2022-10-28 10:35:32

中国有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老一辈的传统观念中,儿子是传宗接代的人,嫁了人的女儿就是外姓人了,财产应该归儿子所有。即便没有儿子,也会招个入赘女婿作为遗产继承人。这种现象真的合法合理吗?近日,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判决被继承人老邹夫妇房屋23%的份额归二女儿小爱享有。

老邹和妻子老王婚后共孕育四个女儿。为了老有所依,1981年左右,老两口为大女儿小珍招婿小刘。小两口婚后与老邹夫妇及未出嫁的妹妹一起生活。1988年,二女儿小爱出嫁。之后,因小刘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矛盾,老邹夫妇出资另外建造了两间土墙房屋(案涉争议房屋)供老两口及未出嫁的女儿共同居住。之后,两个妹妹先后出嫁。2006年至2010年间,老邹夫妇和小刘相继离世。二女儿小爱因房屋继承问题同大女儿小珍产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小珍和小刘育有一子龙龙,随母姓。老邹夫妇离世后,遗留的房屋一直由龙龙雇请人员翻新维修。

小珍认为其系在家招亲,儿子和孙子都随邹家姓,所以案涉房屋应该归其所有。龙龙则认为其父为招亲入赘,入赘时与爷爷老邹有约定,待爷爷百年后,家中财产归父亲所有。现在父亲离世,作为父亲的儿子其理应继承爷爷的遗产,二姨出嫁多年,不应该回家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老邹夫妇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龙龙虽在庭审中主张父亲小刘与爷爷老邹约定家中财产归小刘继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没有证据显示老邹夫妇立有遗嘱和设定了遗赠,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个女儿均享有继承权。因龙龙在爷爷去世后修缮翻新了房屋,代替其母亲小珍尽了维护遗产义务,且小珍系招亲在家,住房离老邹夫妇较近,客观上应多尽了部分赡养义务,法院酌定大女儿小珍可以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小珍享有房屋31%的份额,小爱在内的其他三女分别享有23%的份额。(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