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有矛盾,遂前往被害人刚装修的房屋内,故意将自来水打开,并堵住下水管道,致使地面积水,浸泡了部分刨花板。期间,王某将电线剪断,用撬棍、锤子将客厅、卫生间地砖、墙体、吊顶等装饰砸坏,并用油漆在墙上乱涂乱画。经鉴定,被损坏物品的评估价值为1353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