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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体不当判决驳回诉求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04 15:20:58

编辑同志:孙某是一名农民工,在刘某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工地上从事劳务活动,为讨要工资,他状告发包方,要求法院认定他是实际施工人身份,由发包方直接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以孙某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法院经审查予以支持。请问对孙某主体不适格,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读者:余浩 

余浩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非“适格的被告”。孙某作为原告,以发包方为被告起诉,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不应驳回起诉。该案起诉受理后,被告以孙某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不是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对于被告是否适格、应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依法应当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不是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