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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0 15: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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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蕾蕾: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询与被告张蕾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蕾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询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为9000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张蕾蕾负担2168元,原告张询负担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蕾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克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周克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25170.93元,并支付利息115884.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为115884.28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25170.9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周克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周克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玉好、安徽惠批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威与被告汪玉好、安徽惠批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玉好、安徽惠批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威78242.8元;二、驳回原告洪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被告汪玉好、安徽惠批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4元,原告洪威负担2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玉好、安徽惠批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圣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葛圣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046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6元由被告葛圣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翔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元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宇翔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翟应飞与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晏阔、徐翠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南与被告晏阔、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鸟垦电器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灿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灿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灿翁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卜晓芹: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卜晓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卜晓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海亮:原告安徽绿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解除安徽绿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与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XMQL20201201的《汽车定车合同》;二、被告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15万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绿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忠心、张中涛、徐飞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483000元,并自2020年5月14日起,以48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张中涛、徐忠心、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百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飞虎对被告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代偿款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德明:本院已受理原告黄能诉你方(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