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意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文辉诉被告安徽省生意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生意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文辉特许经营费用17800元;二、驳回原告黄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6元由被告安徽省生意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永昌:本院受理原告殷宝顺与被告熊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熊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殷宝顺货款746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为20714.06元,之后违约金应以74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宝顺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被告熊永昌承担2830元,由原告殷宝顺承担1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熊永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维林(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812292550):原告方文与被告孙维林、虞善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文支付货款2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欠付货款2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自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琰与被申请人李璟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琰称,申请人李琰与被申请人李璟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李璟因恋爱问题与家人发生矛盾,暂住合肥市供电局安装公司招待所。1989年4月,李璟离家未归之后再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李璟,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美菱大道582号2栋404,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810080521。下落不明人李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璟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璟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跃忠、李杰:本院受理原告路明与被告沈跃忠、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虎:本院受理原告程宝平诉被告孙方富、许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译鸿:本院受理原告金媛与被告刘译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司洋诉被告张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95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本人袁乃瑞因2021年7月份前后贩卖散装汽油,危险作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致歉人:袁乃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