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构粮食收购交易、私自售卖溢余粮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案,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违法所得2471849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安徽省机械化粮库(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宣城市设立安徽省机械化粮库宣城景丰分库,同时聘用被告人朱某担任景丰分库主任。2014年4月4日,景丰分库经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局批准注册成立,经营场所设立在被告人朱某经营的原宣城市景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今,中央储备粮宣城直属库有限公司先后多次委托景丰分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俗称“托市粮”)。其间,被告人朱某在管理、经营国有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景丰分库收购托市粮的过程中,通过虚构粮食收购交易、私自售卖溢余粮的方式,侵吞、骗取国有资金24718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构粮食交易及私自售卖国家溢余粮的方式,骗取、侵吞国有资产24718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朱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综合被告人朱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孙文庆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