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11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18 14:36:53
点击下载: 2022年11月18日公告

王伟:原告胡冬美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冬美借款本金1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耀宗(身份证号码341204199106111611):本院审理原告合肥自合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耀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19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次的律师费7000元;总计24319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16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安祥(曾用名周小毛、周平、周毛毛):本院受理原告胡召兰诉被告周安祥(曾用名周小毛、周平、周毛毛)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祺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租了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祺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丙姣诉被告王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宏存、胡茂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菊诉被告张宏存、胡茂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林、汪荣翠、刘光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云与被告孙林、汪荣翠与第三人刘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朱启平(身份证号码342622197711181374):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天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朱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变更为2022年12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张,票号:皖法No.0239358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