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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户口未迁应享土地补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11-21 16:08:55

广德讯 外嫁女结婚后未迁出户口,离婚后回村居住,村民组能否以外嫁为由拒发土地征收补偿款?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村民组支付原告李某集体收益60000元。

女子李某为广德某村民组村民,2013年其与一外地人结婚,婚后没有迁出户口。6年后李某离婚回家,与其父母一起共同生活。2020年到2022年间李某与其父母所在的村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三年合计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为6万余元。今年6月,该村民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村民组男女离婚分配问题,会议决定离婚的妇女不享有集体收益。对李某以其外嫁为由未发放,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村民组辩称“李某应当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在嫁入地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但该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未改变户籍性质、未取得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之前,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出嫁或者离婚为由剥夺其原有的成员资格,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李某自出生即具有某村民组成员资格,并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出嫁后,其户口并未迁出。村民组以其已脱离村民组集体组织生产、生活为由,经村民会议表决不对其发放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款项,剥夺了李某的基本权益保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沈天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