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有喜事,村民义务来帮忙,然而在帮忙过程中,不幸摔伤。那么问题来了,无偿帮工导致受伤,是自己担责还是被帮工人担责?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偿帮工致损的案件。
3月13日,老方因儿子小方结婚办酒席,邀请同村老毛帮忙。次日下午,婚礼结束后,老毛冒着大雨,驾驶自用的电动三轮车归还办酒席用的圆桌支撑铁架,老方驾驶装载着桌椅的电动三轮车跟随。
行程中,老毛车辆发生侧翻,随后自行爬起,老方叮嘱老毛去医院检查,但老毛自觉伤情不重,便没有去医院检查,而是在家休养。3月16日上午,老毛感觉受伤部位疼痛难忍,并将情况告知了老方,后独自乘车去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脾脏破裂腹腔及肝脾包膜下积血,左侧第七肋骨骨折。经紧急手术,脾脏被切除,住院治疗23天。老方支付了医疗费8300元和住院伙食费,并从3月19日至出院一直在医院护理。后老毛被评定为伤残八级。老毛认为自己无偿为老方提供劳务,因帮工活动受伤,遂要求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老方则认为事故是老毛自己造成的。双方纠纷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果,老毛将老方夫妇及小方诉至绩溪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案中,老毛作为成年人,应知道在恶劣天气下驾驶三轮车的风险,然而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导致车辆侧翻,自己受伤,对此老毛应负主要责任;而老方作为被帮工人,是无偿帮工的受益方,应当为帮工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事故发生后,虽然及时告知老毛去医院检查,但没有第一时间主动陪老毛去医院,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无偿帮工这一法律关系特征,从鼓励邻里间无偿互助出发,认定原告老毛自身承担60%责任,被告老方夫妇承担40%,案发当日小方按当地习俗回女方家,并不在家,且在本案中也毫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故被告老方夫妇应赔付原告老毛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驳回老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无偿帮工彰显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应予以提倡和发扬。本案中原告的无偿帮工行为有别于有报酬的第三者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邻里之间遇家庭“红白”事相互帮忙十分常见,在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的现状下尤显可贵,原告的无偿帮工行为值得提倡,其没及时去医院检查既有感觉伤情不重,也有不愿增加他人麻烦因素,体现了一个普通农村人的淳朴与善良。
在帮工过程中,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帮工人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以防范因帮工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法院需对责任主体、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确定责任分配比例,本案的判决,为社会善行做了法律上的托底,有利于倡导互帮互助风气,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许家永 何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