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男女之间的情感交往,应当遵从自愿,若一方不愿继续维持和交往,在不能挽回的情况下,便应不再纠缠。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对原告高某的骚扰行为并在相应网站公众平台删除由其发布的含有高某及其家人的相关信息内容;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20年12月,原告高某通过手机下载某软件与被告刘某相识,后双方确认恋爱关系。高某在同刘某交往的过程中,认为刘某的言行偏激,高某对此不能接受并有不安全感遂向刘某提出分手。刘某仍以各种方式表示不同意并有不当行为。高某于2021年5月19日报警称刘某扬言极端,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了处置。高某认为刘某事后仍以其它方式对其本人及家人进行纠缠和骚扰,遂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人格权是指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通过高某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并经质证和法庭认定,可以确认刘某在高某向其提出分手后仍有同高某联系和不适当的表达内容,相关内容不当。可以认定刘某的行为对高某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并给高某造成一定精神上的痛苦,故对高某要求刘某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