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忻州文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旭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旭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忻州文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以及违约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6元,由被告安徽旭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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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祥:原告合肥瑶海区徽浙水产品商行与被告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徽浙水产品商行货款1474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47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徽浙水产品商行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徽浙水产品商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10元,由被告张文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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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志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芜湖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志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志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保安公司多支付的货款25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0911号原告合肥爱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建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育生:本院受理原告沈先春诉被告梅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85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炳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凯:本院受理原告吴勇刚诉被告刘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卫霞:本院受理原告谷桂芝诉被告许大伦、周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怡:本院受理原告葛有成诉被告陈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罡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81214****)、单艳(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50216****):本院受理原告方明鹤与被告张罡华、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明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罡华、单艳立即向方明鹤偿还本金15万元整,逾期利息11999元(以15万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7日,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共计161999元;2.本案的律师费7000元由张罡华、单艳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张罡华、单艳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振斌与被申请人王正霞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王振斌称,申请人王振斌与被申请人王正霞系姐弟关系,被申请人王正霞于2004年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畅园新村41-101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王正霞,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畅园新村41-101,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202033025。下落不明人王正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正霞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正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正霞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惠州市中淼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绿地鹰城置业有限公司、罗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崛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中淼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绿地鹰城置业有限公司、罗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义恩:本院受理原告王翠兰与被告韩义恩、梅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这些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太平洋建设集团灵璧县项目部遗失《材料单》8份,编号0000305、0000304、0002754、0000402、0002735、0002831、0000412、000413,声明作废。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陈玉金遗失警官证,警号:082387;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曹良遗失警官证,警号:08262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