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秦某雇我和余某看管工地。一天晚上,我和余某召集几位朋友在工地喝酒,因劝酒而引发厮打,我被余某砸伤,造成各项损失约2万元。我认为自己是在看管工地期间受伤的,因此秦某和余某应当共同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我这种认识对吗?
读者:庄巍
庄巍读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和余某在工地上饮酒打架,既不是秦某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也与看管工地毫不相干,纯系个人行为。造成你损害的是余某的侵权行为,而非劳务本身。因此你的损失只能由余某按其过错程度负责赔偿,秦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信箱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山东省昌乐县法援中心张兆利、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