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或追认,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吴某向李某转款2006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20060元。
2005年1月20日,张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20年9月28日登记离婚。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7月31日,吴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人民币合计40120元。庭审中,张某诉称李某的微信名为“漂泊”(庭审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通过微信转给“漂泊”共计51笔钱款,合计4486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具体到该案,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