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省机械化粮库原主任陈某、原副主任汪某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洗钱罪一案。判处陈某、汪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汪某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省粮食集团出资注册成立安徽省机械化粮库(以下简称省机械化粮库)。被告人陈某先后任省机械化粮库副主任、主任。被告人汪某先后任省机械化粮库主任助理兼经营部经理、副主任。
陈某在省机械化粮库任职期间,伙同汪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索取他人财物50万元,陈某个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2.8万元,汪某个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2.2万元。陈某合计受贿142.8万元,其中个人分得100.8万元;汪某合计受贿132.2万元,其中个人分得93.2万元。
2015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汪某违反规定与怀远县某粮油公司采取无商品实物、无货权流转的融资性合作经营模式,致使某粮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回笼资金。为掩盖资金未回笼事实,在陈某安排、汪某具体负责下,省机械化粮库与某粮油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进行“资金轮转”,截至2021年,共造成省机械化粮库4504.4万元资金未能回笼。后汪某根据陈某安排,通过降价销售虚假库存方式,减少某粮油公司的部分欠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424.227万元。
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陈某将非法收受他人的43万余元现金分4次交给其外甥,并指使外甥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款,后安排其购买股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汪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陈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将收受的43万余元现金存入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并转换为有价证券,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对被告人汪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陈某、汪某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 梅觉明 通讯员 向群霞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