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同旭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同旭电子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旺龙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远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710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巴江物联技术(东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江物联技术(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鹏: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倩倩诉被告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10110MA1G852T0B):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林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103民初1168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成牛:本院受理原告于树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汤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董光丽与你、铜陵中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合肥顺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中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董光丽各项损失7280. 28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光丽各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董光丽各项损失17280. 28元;
四、驳回原告董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20元,由铜陵中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汤小兵各半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