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甲某系山西省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秩序股警务辅助人员,主要从事违章处理工作。自2021年2月开始,甲某利用同事的公安数字证书将在公安网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为车辆违章信息,该信息中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车辆状况、违章情况等)以每条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多人。2021年2月至10月,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约3000条,非法获利22145元。
法院认为,甲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22145元,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理,作出上述判决。(丁福银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