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城市内路面坑洼不平,无人及时养护,在平常是见怪不怪的事,一旦造成行人受伤,市政管理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颍上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赔偿李某损失18754.76元。
李某系颍上县某医院一名护士。2020年8月24日20时许,其驾驶两轮电瓶车沿颍上县管仲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分金路路口时,由于该路面靠南侧路边有一处坑洼不平,在经过该路口时李某不慎摔倒,致左胳膊受伤。事发后,李某亲属报警。民警到现场拍摄了照片,询问了李某,并对到现场救护李某的两名同事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某受伤后在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为:骨折、前臂浅表损伤、全身多发性损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涉路段路面坑洼不平,导致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路过时不慎摔伤,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养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市政管理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