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讯 2月8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该案系休宁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利用其经营的移动代办点为顾客提供开户、充值、手机维护等服务的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手机号码及使用该号码注册的微信、京东等APP账户的验证码发送至某微信群中,并从中获利。经查证,被告人方某某利用客户信息共发送手机号码544个、验证码324个,非法获利3498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还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权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机关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方某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方某某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金3498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释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