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盼攀、庄家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伟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盼攀、庄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朝中: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颖婷诉被告谢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固始县应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夏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黄涛、薛琴、李自金、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自金、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文武借款本金198417 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的利息以19841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陈文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8元,由陈文武负担448元,李自金、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620元,由李自金、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陈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李自金、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拒不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02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夫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 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号为3010005124739710、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为301 0005124739710、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荣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振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与被告汪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艳:本院受理原告程代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郎溪县人民法院
高伟伟、许贵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高伟伟、许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皖010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伟伟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以北香江生态丽景73幢812 (不动产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29663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3执72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22)皖0103执7216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证照、印章遗失作废公告
2022年9月13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皖86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管理人至今未接管到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业证正副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等。管理人在此声明:企业营业证照、印章(含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遗失作废。在2022年9月13日以后加盖企业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认可。
特此公告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2月13日
遗失声明
合肥华成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05051035C、印章(含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遗失,声明作废。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王勇,警号082090;吴红,警号082212:王小军,警号082072,遗失警官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