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多个医生涉嫌伪造学术论文、篡改研究数据、项目申请书抄袭等恶劣事件被通报批评,一时间该新闻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论文抄袭的低成本与维权难双向导致。由于该事件发生在高级知识分子之间,产生的影响较为广泛。本期说法,就和您聊聊这个话题。
借鉴还是抄袭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所谓“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更是学术领域中浮躁和近利的产物。
由于学术成果的借鉴与抄袭之间的界限原本就不十分清楚,而如何区分其二者反映在学术论文上就更加模糊。因此近年来屡有学术论文抄袭、剽窃的事件曝光,但大多数当事人均拿借鉴这个“挡箭牌”来心存侥幸。那么,借鉴与抄袭之反映在文字作品利用上的实质区别在哪里呢?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徐可卉认为,所谓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广义上的借鉴是指把别的人或事当镜子,对照自己,以便吸取经验或教训,比喻别人的可供自己对照学习的经验或吸取的教训,以便取长补短。按照我们通常理解的观点,抄袭类似于“照样抄录”,而借鉴更像是“参考提升”。
“一般来说,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定为抄袭。这也是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与体现形式,即知识只有在不断地积累与更新中才能得以发展,任何创作活动永远离不开对现存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徐可卉说,但是,由于每个人所独创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因此对知识的借鉴也需要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进行。
在认定借鉴或抄袭行为方面,徐可卉认为,需从以下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一方面,要看后者对原创作品的利用与更改程度大小;另一方面,要看作品中体现的特色是否一致、是否鲜明。正所谓每个人头顶的天空都是蓝色,但是在每个人心中天空蓝都不会一模一样。因此,每篇作品虽然有可能会表达一个中心思想,但他一定具备作者自己要表达的独特观点或表达观点中采取的独特方式、带有的独特用词。这些作为一个完整作品的枝叶,应具备一定自身特色,不可能与其他作品完全相同。
抄袭侵犯何种权利
提到抄袭、剽窃论文,我们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作品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需是思想或情感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其次,该作品需具备作者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即该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能够明显与他人作品的思想观念区分开来。独创所对应的反义词即抄袭,这也是为何著作权法要明确禁止剽窃他人作品的原因之一。
抄袭论文是否违法
徐可卉说,独创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需要明确的是,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行为。那么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又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呢?
徐可卉认为:一旦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整体形式、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等方面确实存在实质性相似,则当事人首先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责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另外,在行政责任方面,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行为,且该行政处罚的执行并不妨碍侵权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徐可卉在此建议,原创作者,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有被侵权的风险存在,可立即对侵权行为做一个存证或取证。
学术造假现象折射出学术环境存在的浮躁不良风气,更反映出一些科研人员在名利的诱惑面前出现了心态失衡。要想治理学术造假行为,还需综合运用道德、行政和法律多种手段,加大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孙满桃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