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子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该如何补偿?2月9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9月16日10时,朱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损坏。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杨某将车辆送去维修,共计维修20天,相应的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支付。因杨某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杨某要求朱某赔付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朱某认为修理费保险公司都已经赔付了,停运损失自己不需要赔付,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杨某将朱某及朱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条款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在其与朱某签订的保险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至此,案件陷入了僵局。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调解员先分别平复了双方当事人情绪,又向朱某释明交通、保险等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朱某认识到营运车辆驾驶员有权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考虑到杨某确实20天没有营运,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朱某向杨某赔偿停运损失2000元,朱某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该案圆满解决。(记者 唐欢 通讯员 魏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