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银行卡流水超过300万元。2月13日上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某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活动,认识了该平台的客服人员。在明知客服人员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其使用,用于资金结算。同月27日,被告人杨某同被告人陶某一同入住田家庵区某宾馆,杨某发现陶某随身带有一张银行卡,便要求借用此卡。陶某在明知提供的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该银行卡提供给杨某使用。杨某随后便将陶某的银行卡提供给赌博平台客服人员使用。经核查,被告人杨某、陶某两人的银行卡流水金额超过3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陶某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了指控,被告人杨某、陶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陶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借银行卡的事情虽小,但也会为犯罪分子敛财诈骗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不仅让他人遭受经济损失,更会让自己身陷犯罪囹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时刻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记者 唐欢 通讯员 许长峰 徐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