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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法载人闯红灯 货车右转疏于观察致重大责任事故
来源:杨敬波 记者 吕宏伟 阅读量:10000 2023-03-02 14:36:22

去年12月31日,五河县发生一起重型半挂货车右转弯时与一辆闯红灯左转弯的电动车发生刮碰碾压,致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厅《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2月28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此起交通事故完成了深度调查,确定了事故责任。

2022年12月31日09时06分许,张某驾驶皖LC29**号、皖L1E**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X201朱界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京福线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对路面疏于观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由吴某无证驾驶载李某违反交通信号同向左转弯通行的无号“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碾压,造成吴某、李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以及两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对路面疏于观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吴某未戴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又一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交警部门分析认定: 张某、吴某共同承担此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杨敬波 记者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