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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费非政府信息不公开理由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06 15:52:55

颍上讯 颍上人张某购买商品房后,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开发商楼盘封顶、验收等信息,然而行政机关却以行政相对人未按通知缴费而不予答复,张某起诉到法院,获得法院依法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张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对张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为了解该项目信息,2021年4月22日,张某向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名称为“主体结构封顶工程验收意见、主体工程封顶证明、工程主体封顶报告、主体结构封顶验收记录”。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张某申请后,于2021年4月26日向张某邮寄收费通知,告知其收费依据及标准、相关材料的页数。张某2021年4月28日收到该通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未缴纳费用,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对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为此,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不答复行为违法,并按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于2021年4月22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是案涉小区房屋的买受人,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缴费通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按梯度标准计算的规定,以张某未按缴费通知缴纳费用为由,不予答复的行为应予确认违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逾期答复的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