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瑞芳与被告安徽华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焦程斌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 0111民初 29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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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宝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腾启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 0111 民初 6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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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光、齐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荣与被告吴晓光、齐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送达告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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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艳玲、盛昆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 0111 民初 412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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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超、李昂、合肥玖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15330 号原告张灿灿诉被告许明超、李昂、合肥玖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许明超、李昂、合肥玖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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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东升架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13770 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天脚手架租赁经营部诉被告蚌埠市东升架业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蚌埠市东升架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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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21495 号原告合肥荣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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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 民初 13476 号原告合肥智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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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旭生:本院受理原告谢益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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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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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大山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2MA2RPE6246遗失柳文汉法人章,声明作废。柳文汉身份证号码:340223199301038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