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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3-21 14: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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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义(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55****2577):本院受理原告徐晓乐与被告邓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及利息252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暂算至2018年12月止,月利率1.5%)。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程序前置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国际、郑德奇: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968号案件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其傲与被告许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窦哒摩托车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完颜汉超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窦哒摩托车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隆昌成峰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庚辛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隆昌成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64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合肥庚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隆昌成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隆昌成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庚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6400元,并支付违约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庚辛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宏与被告朱海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夏叶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立柱与被告张军、夏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志强、王停美、刘强、张素铭与被告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振华、卢国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品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振华、卢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振华、卢国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品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王振华、卢国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品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12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品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9元,保全费10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44元,由原告合肥品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9元,由被告王振华、卢国柱负担2565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涛、李昌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瞳粮油店诉被告吴涛、李昌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4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涛、李昌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瞳粮油店(经营者徐中柱)15458元(按照年利率3.85%,以1545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瞳粮油店(经营者徐中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悦瞳粮油店(经营者徐中柱)负担9元,由被告吴涛、李昌芬负担902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444669.1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444669.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为43122.41元);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如下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款355735.3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355735.3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3000元,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8元,由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629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257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微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靖: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次性偿还原告铜陂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444669.1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444669.1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日为43122.41元);二、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如下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款355735.3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355735.3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3000元,被告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担保费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8元,由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谢贵文、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629元,被告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另负担257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铜陵诚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职园园:本院受理原告黄和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职园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和平支付买卖合同退款312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