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否则不仅有悖公序良俗,难免也有情人“劫”。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男方多次向第三者转账表达爱意达十余万余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款项。经判决,男方赠与行为无效,上诉人应当返还部分赠与款10.5万元。
何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婚男士刘某与郭某产生并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多次向郭某进行转账。妻子何某发现上述转款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与郭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郭某返还上述款项。郭某辩称上述款项总计金额与实际不符,且刘某隐瞒已婚事实,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各方的诉辩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扣除相关折款项后,判决郭某向何某返还10.5万元。郭某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郭某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郭某,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损害了何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郭某取得的该部分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何某有权要求郭某返还。郭某辩称不知道刘某已婚,故不应返还赠与款项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郭某与刘某并未一起共同生活,郭某关于赠与款项中有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消费支出应当予以扣减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亦不予以支持。因此,郭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