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成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王发祥、铜陵成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成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程伟各项损失58076.6元;
二、驳回原告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程伟负担16元,被告铜陵成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元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称,申请人宋元平与被申请人宋学龙系兄弟关系,因宋学龙于1999年7月份突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满4年。下落不明人宋学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宋学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宋学龙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宋学龙情况,向本院报告。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朱勇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朱勇康、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长期不在工商登记住所地经营,朱勇康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67084.78元,并支付所欠利息、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9月30日欠付利息、逾期罚息161953.40元;2022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396708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二、被告朱勇康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3167084.78元(400万×80%-32915.22元)借款本金及该款逾期罚息(以3167084.7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917%计算)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铜陵康荣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朱勇康、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但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仅对其中32080元承担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503破4-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文继桂的申请,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皖1503破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文继桂对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皖1503破4-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4月25日前,向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徐冉冉,联系电话:1811060110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4月24日9:00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章公正:本院受理原告梁有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纪马军:本院受理原告吴建超诉被告纪马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威、三亚十八渡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十八渡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十八渡蓝度假酒店:本院受理原告李生琴诉被告刘威、三亚十八渡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十八渡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十八渡蓝度假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道歉信
本人汪洋、徐文举、安继超、孙灿凯,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铜陵长江主航道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道歉人:汪洋、徐文举、安继超、孙灿凯